(2013)临中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立赟与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中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立赟,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下石家村。法定代表人古士井,东风钢模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超,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王立赟与被告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善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赟诉称,原告受雇于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在车间工作时,因板钩断裂致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9788.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赟是被告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王立赟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12月16日,原告在上班期间受伤,被告为其积极进行治疗,并于2011年12月30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6月30日,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定人社工伤认定(2012)54号),认定王立赟为工伤。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为原告王立赟缴纳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王立赟的工伤进行认定且已生效,原告的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赟对甘肃东风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6元,全额退还原告王立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多军人民陪审员 李如瑞人民陪审员 石守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