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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犯罪一审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011-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2年10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甲被本院决定逮捕,至今未归案,致使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张某甲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玉岭代理审判员  曹剑锋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