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犯罪一审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011-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2年10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甲被本院决定逮捕,至今未归案,致使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张某甲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玉岭代理审判员 曹剑锋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