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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明、卢红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明,卢红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46号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勤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绛县横水镇横北村第七居民组。被执行人卢红群,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绛县横水镇柳泉村第五居民组。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卢红群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运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