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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商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家圣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591-1号原告张家圣,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家圣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选定的仲裁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此案应移送济南市仲裁委管辖或驳回张家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单特别约定第7条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为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原告张家圣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圣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善荣审判员  闫传国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