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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95号 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陆雯。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湛。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代理人王均平,男。 委托代理人程艳,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中国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应当优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才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者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不存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发现侵权内容或者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同意上述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中国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诉称,涉案“一一影视”网站(网址www.yiyi.cc)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独家著作权的电视剧《八月下的雪》的在线点播服务,但该电视剧的视频数据来源的网络服务器所在的IP地址段“220.181.18.15”属于百度网讯公司所有,网络终端用户搜索、播放该剧必须先行安装指定的影音插件即由百度中国公司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关联公司,为非法获利,互相合作,通过百度网讯公司提供侵权视频内容行为与百度中国公司提供播放软件设备行为的特定结合,共同实施、完成了同一侵权行为,两被告各自的行为在共同侵权构成中缺一不可。具体而言,第一,涉案第三方网站对上述播放侵权视频的行为并无任何实质性控制,该播放行为事实上受到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的控制。第二,两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双方分工合作,由百度中国公司直接向涉案第三方网站及终端用户提供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其通过该款软件控制了搜索、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即侵权视频的搜索、播放唯一性地只能通过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进行,失去该款软件则整个侵权行为的核心即搜索、播放将无法进行;由百度网讯公司向涉案第三方网站及终端用户提供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的免费直接下载,进而直接通过该款软件向公众提供侵权视频内容,且百度网讯公司还向公众宣传推广、诱导使用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对于上述指控,原告举证了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及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在网络上传播影视作品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于原告指控两被告分工合作,被告百度中国公司直接向涉案第三方网站及网络终端用户提供唯一能够播放被控侵权视频的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被告百度网讯公司通过该款软件直接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视频,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而原告的证据初步证明了百度中国公司是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该播放器软件能够进行涉案电视剧的在线点播观看,故百度中国公司在诉讼程序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至于百度中国公司是否直接向涉案第三方网站及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了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是否在实体上构成侵权或者共同侵权等,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由于被控侵权行为人之一的被告百度中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即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弘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