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彭玉勤申请宣告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彭玉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邓法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刘某甲,女,生于2001年6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刘某乙,女,生于2002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人刘学明,男,生于1953年11月11日,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彭玉勤,女,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要求宣告彭玉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诉称:2007年4月20日申请人父亲刘从亮因病死亡,母亲彭玉勤于2007年5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彭玉勤失踪。二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二申请人及刘学明身份的事实;2.申请书一份,证明二申请人无人抚养;3.火化证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二申请人父亲刘从亮死亡的事实;4.邓州市公安局陶营派出所、陶营乡民政所和陶营乡付河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二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彭玉勤离家出走的事实;5.证人刘亚��、张俊杰、刘声明证言各一份,证明申请人的父亲因病死亡,母亲彭玉勤离家出走的事实。对申请人陈润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彭玉勤,女,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付河村十组,与二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7年4月20日二申请人父亲刘从亮因病死亡,同年5月21日母亲彭玉勤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3日发出寻找张秀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玉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玉勤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彭玉勤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刘某甲、刘某乙要求宣告彭玉勤失踪,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玉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