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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