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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黄伟与韦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韦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黄伟(曾用名:黄广富),男,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琼,女,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黄伟(曾用名:黄广富)与被申请人韦琼因离婚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韦琼转移财产,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韦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银行帐号:1、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2、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申请人黄伟提供担保人梁小云名下所有的车辆粤KX**号XX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韦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银行帐号:1、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2、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梁小云名下所有的车辆粤KX**号XX小轿车一辆(注: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时间以冻结、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冻结、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