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刑执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三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675号罪犯高三虎,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彬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三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三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三十五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三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