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胡刚与王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刚,王中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胡刚,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路***号楼***室。委托代理人:关建,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中良,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消防路*号XXXX。申请人胡刚与被申请人王中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中良在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中良在铁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曹佩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