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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晴晴与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晴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汝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琳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晴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杨明。上诉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晴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