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吕燕伟与曹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伟,曹保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吕燕伟,干部。被告曹保顺,邢台市桥西区公安分局退休民警。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燕伟与被告曹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燕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燕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燕伟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