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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王华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15号罪犯王华生,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界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阜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华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