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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南郑县协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与李英芝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南郑县协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李英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协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杜长发,该清偿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李英芝,又名李自英,女,生于1967年7月26日,汉族,农民。南郑县协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协税基金会清偿办)与李英芝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南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李英芝偿还协税基金会清偿办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3635元(按月利率13‰计算,截止2004年10月20日),承担诉讼费500元。本院曾立案执行后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协税基金会清偿办申请本院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英芝归还借款本金3400元及截止现在的利息78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身体有病和视力残疾的特殊状况,主持双方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英芝偿还借款本金3400元及前期利息3085.8元,合计6485.8元,判后利息申请执行人协税基金会清偿办自愿放弃。案件诉讼费50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英芝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