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黎水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华,黎水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晓华,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黎水连,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华与被告黎水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证据材料不充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水连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对被告黎水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华负担。审判员 胡丽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芳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