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英,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女。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593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3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