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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宜宾盛豪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7868-X。法定代表人刘成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江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12447444-3。法定代表人张铁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2520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