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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少华与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华,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60号申请人张少华被申请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少华因被申请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借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车间厂房、恒温冷冻库及附属设备、六吨锅炉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使用,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转租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