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方深华抢劫罪,方深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8号罪犯方深华,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深华犯抢劫、故意伤害罪(主犯,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追缴非法所得15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漳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深华自2012年6月6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7.4分,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方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深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