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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甘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28号罪犯甘强,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甘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甘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甘强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了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甘强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曹老集司法所出具了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在家平常表现反映比较好,家庭关系相处较好,假释后对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曹老集司法所认为其符合进行社区矫正,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