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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莲芹,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王某甲女儿。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系被告王某乙妻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康 永 法代理审判员 王���人民陪审员 乔 银 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聚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