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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职工。申报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成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女,成年,汉族。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221606866,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4日,出票人为潍坊鼎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宜昌源经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00元。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11月1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玉波审判员  王莹莹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