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卞士青,寿县瓦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士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诉称:其与方某某于1985年在蒙城县认识并产生好感。1986年,其跟随方某某到寿县某镇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二人于1987年8月、1991年11月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分别取名方甲、方乙。由于方某某性格暴躁且多疑,又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其即遭方某某殴打,为此,其曾两次自杀无果。2007年3月开始,双方不在一处务工,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分居期间二人互不关心,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9月,其起诉与方某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二人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其与方某某离婚,并由方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基于上述诉请,赵某某提供下列证据:1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赵某某、方某某二人的身份情况;2号、寿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赵某某、方某某二人于1987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年的事实;3号、寿县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育龄妇女卡片一份,意在证明赵某某、方某某二人生育一子一女的详细信息;4号、寿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一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意在证明赵某某曾起诉与方某某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方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赵某某所举上述1-4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故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赵某某与方某某在蒙城县相识。1986年,双方到寿县某镇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1987年8月29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方甲;1991年11月5日,二人生育一女,取名方乙。2007年开始,方某某到辽宁省务工,赵某某在江苏省务工,二人长期分居生活。2012年9月,赵某某曾起诉与方某某离婚,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缺席判决不准赵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宣判后,至今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方某某因长年在外务工等原因,现无法联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当不准离婚。赵某某因与方某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于2012年9月曾起诉与方某某离婚,后法院缺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宣判后,赵某某与方某某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赵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亦未到庭,故双方已无调解和好可能,综上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赵某某的离婚诉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赵某某与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胜 利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曹 化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丽(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