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杨黎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黎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三峡枝江支行出具的票面号码10400052/2500889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9月30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枝江谦泰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枝江炜杰塑玻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三峡枝江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承兑汇票上的金额。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