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飞,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兴立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