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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玉玲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