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颜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颜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朱某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