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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秦皇岛世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秦皇岛世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李振东,海港区秦皇东大街东明灯饰商店业主。被告秦皇岛世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53464-7。法定代表人郭学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文政,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振东与被告秦皇岛世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海港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东、被告世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学东及委托代理人姜文政、姬鑫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东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11月2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500盏LED灯,价值27500元,到目前为止,仍在正常使用中。2012年9月27日原告给被告开发票16700元,被告公司领导都已审核通过并签字同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拆走420盏灯作为货款及补偿款。但现在管理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不让原告拆,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6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世极公司辩称,被告于2011年10月2日从原告处购进500盏灯,总价款27500元,尚欠16700元。双方商定用420盏灯抵款,原告没有实施。原告应拆除灯以抵补偿款。2013年1月份世纪城堡小区业委会更换了物业公司,世极公司被撤出,不让拆灯是业主委员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LED节能灯销售合同》,后双方又签订《LED节能灯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00盏灯,付款方式预付1000元,货到经签收合格后世极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16700元货款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是所欠货款如何给付,原告主张灯使用了不可以退回,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其证人明玉海作证称,欠16700元货款是其和物业公司协商的结果是拆走420盏灯。后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委员会不承认灯是世极公司的,所以不让拆。2013年11月6日的证明是世极公司给开的。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主张双方经协商由原告拆走420盏灯抵款。另查,因世纪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世极公司于2013年1月撤出世纪城堡小区。以上事实有合同、补充协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亦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700元没有异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16700元。虽然双方就拆走420盏灯以抵货款达成一致,但在被告不能保证原告将灯拆走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6700元货款并无不当。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世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振东人民币1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