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滕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被告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负责人王志来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锻压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吕世峰审判员 柴同军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