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12-15
案件名称
砀山县天地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与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天地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砀山县天地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城道南西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0766-6。法定代表人:李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桂林市西城区临桂秧塘山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熊成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天地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面粉公司)与被告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惠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地面粉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麦惠食品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天地面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在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西城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为36×××99上的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