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赵海军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汉族,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现住该局宿舍。被执行人赵海军,女,汉族,博兴县京剧团,职工,现住该团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赵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