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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益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王某,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