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亮与黎遵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亮,黎遵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737号原告陆亮。被告黎遵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亮诉被告黎遵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亮以双方暂时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亮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陆亮已缴纳),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陆亮负担。审 判 员  李雪波代理审判员  方 湘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