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亮与黎遵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亮,黎遵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737号原告陆亮。被告黎遵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亮诉被告黎遵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亮以双方暂时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亮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陆亮已缴纳),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陆亮负担。审 判 员 李雪波代理审判员 方 湘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