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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19号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黎应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黎应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负责人:刘永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卉音,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仕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告:黎应虾,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黎应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黎应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