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梁卫军与练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军,练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梁卫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练俊杰,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军诉被告练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卫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卫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裕建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潘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