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杨传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传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444号罪犯杨传龙,男,生于1978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蚌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传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暴力犯罪判处十年以上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