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桂影与韩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影,韩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冯桂影,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韩秋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影诉被告韩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桂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影撤回起诉。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冯桂影负担。审判员 张久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