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吴建相与翁利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相,翁利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53号原告:吴建相。被告:翁利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相诉被告翁利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建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代理审判员 王 澈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马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