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青三干道沙湖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建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谢先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21-225号。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