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旭红与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红,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高旭红。被告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鞠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德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红与被告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旭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旭红负担。审判员 李连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