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凤麟诉被告龚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麟,龚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9号原告罗凤麟,女,汉族。被告龚颖,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罗凤麟诉被告龚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凤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凤麟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麟撤回对被告龚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罗凤麟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