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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一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拢龙、王秀云、杨万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黄拢龙,王秀云,杨万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2284号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法定代理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张元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拢龙,男,1975年4月8日出生。被告王秀云,女,1976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杨万学,男,1954年6月2日出生。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拢龙、王秀云、杨万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拢龙、王秀云、杨万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3日其与被告黄拢龙签订一份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已方(黄拢龙)向甲方(原告)购买汽车一台,车价款269000元,乙方支付首付款83000元,剩余186000元由已方按合同约定期限逐月向甲方还本付息,在购车之日起48个月内付清。借款月利率为12‰。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还本付息”。被告王秀云作为被告黄拢龙的配偶确认了购车行为,自愿共同偿还该债务;被告杨万学作为该合同担保人自愿为被告黄拢龙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黄拢龙尚欠原告购车款21458.11元及相应利息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拢龙、王秀云归还购车款21458.11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杨万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3月3日双方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黄拢龙在原告处分期付款购车一辆,总价款269000元,首付83000元,剩余车款186000元分期在购车之日起48个月内付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2、被告王秀云的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王秀云作为黄拢龙的妻子愿意对黄拢龙的购车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杨万学愿意对黄拢龙的购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黄拢龙还款收据21份,证明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被告黄拢龙共还车款本金164541.89元及之前全部利息,之后剩余21458.11元借款本金及2012年1月1日后的利息未付。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黄拢龙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被告269000元,首付为83000元,剩余车款186000元,被告应当在购车之日起48个月内向原告付清,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确定月利率为12‰,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被告王秀云作为被告黄拢龙妻子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表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万学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对黄拢龙的购车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被告黄拢龙签署的《购车合同》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担保人地位,或解除担保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拢龙陆续按月归还原告车款本金164541.89元及2011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剩余车款本金21458.11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拢龙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黄拢龙提供车辆后,被告黄拢龙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黄拢龙未偿还原告剩余车款本金21458.11元及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黄拢龙偿还剩余车款21458.11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被告王秀云出具的确认书,承诺其作为被告黄拢龙的妻子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秀云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万学自愿作为黄拢龙购车合同的担保人,在被告黄拢龙未按期还款时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黄拢龙未按期向原告偿还车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杨万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拢龙、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剩余车款本金21458.11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杨万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为218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