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照茹与籍宇欣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照茹,籍宇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照茹,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云涛,北京市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籍宇欣,男,1987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照茹因与被上诉人籍宇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584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籍宇欣在一审中起诉称:被告称自己能帮不符合条件的人办好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入学及毕业等全部手续,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先后向原告收取人民币47万元,但任何事都未办成。后被告只退还10万元,尚欠37万元未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王照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委托纠纷或欠款纠纷,其主要履行支付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储蓄所,故本案应由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王照茹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该址为被告王照茹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郭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照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王照茹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照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照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