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与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85641-6)。法定代表人姚勇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栋梁(受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军,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25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925元,由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达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谈笑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