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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申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王进良与白霞、贾玉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进良,白霞,贾玉芹,王鹏,王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申字第1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进良,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山东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霞,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玉芹,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鹏,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超,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进良因与被申请人白霞、贾玉芹、王鹏、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聊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进良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原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依据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进良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五份证人证言,均是在原二审判决之后出具,且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白霞合法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因此其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涉案房屋系王进良与贾玉芹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10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王超以王进良名义与白霞签订,但贾玉芹、王鹏、王超一审出庭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且贾玉芹已经实际接收了购房款,并向白霞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应当认定系王超代表贾玉芹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出售,经过贾玉芹的追认,该代表行为合法有效,王进良虽提出2006年10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白霞2006年1月购买诉争房屋时,在王进良与贾玉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玉芹持房产证与王进良身份证办理手续,白霞对王进良夫妻离婚并不必然知情,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06年上半年重要工作事项进展及完成情况通报》中公布的存量房平均成交价格,综合诉争房屋的确权面积、建造年限、折旧情况,诉争房屋在2006年以70000元价格成交尚在合理范围内,白霞购买诉争房屋已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且居住使用多年,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王进良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买卖合同中是否处分了农业局的部分财产,应由受损的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王进良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贾玉芹、王鹏、王超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原一审法院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中王进良并未提出追加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为原告,王长荣、聊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的申请,且是否追加与诉争的2006年10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无直接关系,原审法院未予追加并无不当。王进良仅提出了原审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情形的主张,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王进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进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磊审 判 员  耿志亭代理审判员  蔚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