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生与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杨生,农民。被告吴丽芳。被告韩剑瑛,农民。被告王燕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与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杨生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