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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生与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杨生,农民。被告吴丽芳。被告韩剑瑛,农民。被告王燕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与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丽芳、韩剑瑛、王燕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杨生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