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罗亚莉诉王昌社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892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