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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池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莉,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辛勤。被告池建。原告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公司)与被告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辛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池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盛公司诉称,被告经营的雅信达鞋厂在原告处购买化工原料,一直未按时付款,共计拖欠原告货款31176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17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池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查询单,载明双流县雅信达鞋厂经营者系被告池建,该厂的工商注册号为510122600105201。2012年8月14日,被告池建出具货款结算单载明:雅信达鞋厂结欠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货款计人民币31176元,货款交易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工商注册号:510122600105201,池建。因被告池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池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工商查询信息、货款结算单等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池建出具的货款结算单,载明的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货款31176元。原告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11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止,以311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40元由被告池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