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荣茂、欧翠琴等与刘蕾、胡安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茂,欧翠琴,傅文红,周广超,周广敏,周广萍,刘蕾,胡安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07-1号原告:周荣茂,男,194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欧翠琴,女,1947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告:傅文红,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周广超,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周广敏,女,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周广萍,女,1992年5月20日生,汉族。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宝,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蕾,女,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胡安林,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告周荣茂、欧翠琴、傅文红、周广超、周广敏、周广萍与被告刘蕾、胡安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茂、欧翠琴、傅文红、周广超、周广敏、周广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荣茂、欧翠琴、傅文红、周广超、周广敏、周广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茂、欧翠琴、傅文红、周广超、周广敏、周广萍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左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