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胜林与储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林,储中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王胜林,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储中训,男,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林诉被告储中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林于2013年12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王胜林负担。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玲 百度搜索“”